目的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於2011年3月推出,旨在資助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內進行試用,以促進和推動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科技園公司及數碼港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於2016年12月推出,旨在資助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於2020年3月推出,旨在資助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申請資格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由研發中心*及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完成的所有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均合資格申請試用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機構必須是進行研發項目的研發中心/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或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公司。
*研發中心指–
1.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2.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3.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4.香港微電子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申請公司須為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現有培育公司或畢業生租戶。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該培育公司或畢業生租戶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申請公司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 章)於香港註冊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於香港登記並正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有關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資助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有關的科技公司擁有及主要在香港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資助金額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 最高資助額: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50%。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 每個試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100萬港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 每個試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100萬港元。
計劃特點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如何申請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全年接受申請。申請可經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提交。
執行機構
創新科技署
相關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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